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损害赔偿

如何界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在法律概念中,损害的内涵和外延远比损失的内涵和外延丰富。逻辑上,两者关系是属种关系,损害不仅仅包括财产方面或金钱方面的,而且还包括非财产方面或精神方面的,而损失则强调财产或金钱损失。

  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对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是损害的法律后果,其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从不利益的内容分析,作为后果的损害赔偿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有违约损害赔偿,也包括有侵权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精神损害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精神造成的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自然人来讲是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精神活动的损害,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其最终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通过对损害、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作一探讨和分析。

  自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有以下几种:一是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认为精神损害就是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心理、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活动的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加害人对此种精神损害承担的财产责任[1]。二是使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此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不妥,主要理由是:法人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以内心感受为依据衡量赔偿,不科学。三是使用人格损害赔偿的概念,著名学者杨立新指出:既合乎习惯上的叫法,又比较科学地处理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划分,似应采用。

  以上各派学者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进行界定,但是,从这些概念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对精神损害定义中人为地加上了一个前提-侵权,从表述上包括“侵权”“侵犯”“侵害”等,而事实上,根据前文概念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侵权这一逻辑前提。除此之外,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更趋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现分析如下:

  本神损害赔偿的提法不太严密,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和逻辑上的混乱。

  在民法上,民事权利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之分。侵害民事权利所造成的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在法律上,非财产损害是以非财产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可以认为精神损害是行为人损害非财产权(直接侵犯和间接侵犯)为前提的,以精神损害为结果的一种民事责任。但是,这种提法在逻辑上不太确切,在法律术语中很难找到其对称术语。人们很容易将财产损害作为精神损害的对称术语,但这是不科学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