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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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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商场由于地滑致伤,应该找谁赔呢?

  摘要:逛商场估计都是许多人周末闲暇的放松方式,不少人应该会留意到商场地板上放置的“小心防滑”标示,那么,真的在商场由于地滑致伤,应该找谁赔呢?今天,小编以案说法为您介绍。

   案件:某日,刘先生才前往某商场购物,期间因“内急”便去该商场的卫生间方便。后因去卫生间路上有积水,灯光昏暗,刘先生才滑倒在地,造成右脚骨折,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刘先生才与商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先生才遂诉至法院。商场方辩称,刘先生才是成年人,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遇见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其摔伤属意外事故,并且刘先生是在晚间的正常休息时间摔伤,商场的后勤人员无义务工作,故没有责任也无义务赔偿。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属公共服务场所,其对商场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并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刘先生才摔伤属意外事故。该商场水管有漏未进行维修,地面防滑措施也不当,致使刘先生才摔伤,应对刘先生才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结语: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安全没有保障,那人们享有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就无从谈起,公共场所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公共场所安全也关系到每一个人,所以人们在自身安全受到损害的时候不能忍气吞声,应当运用法律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法律对于公共安全方面的制度也会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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