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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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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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这极大的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同时,用人单位的用工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果不能有效的应对,可能会给企业及劳动者都带来损失。今天我们讨论一个常见的用工问题:未提前通知、不办理工作交接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不结算工资吗?以供交流学习。
案情简介
小王是JS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履行至1年时,小王向JS公司提出离职,且在提交离职申请的第二天便不再到公司上班。JS公司以小王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也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绝结算离职工资。
争议焦点
1、试用期满后,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不结算离职工资吗?
2、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不结算离职工资吗?
案例分析
1、什么是工资?关于工资支付都有哪些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除上述规定外,一些地方也对离职工资做出规定,如: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综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员工工资,劳动关系解除时,应当一次性付清。JS公司以小王没人提前通知离职、没办理离职工作交接而拒不结算离职工资是不可行的。
2、劳动者离职时需要交接吗?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离职时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那么,员工不提前申请离职又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还不能不发工资,二者矛盾吗?用人单位该怎么办?答,二者不存在矛盾,JS公司可以就小王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离职、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离职一事向小王主张损失赔偿、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律师建议
1、明确工作交接内容且交接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交接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例如返还生产工具、办公电脑、工作文件、办公用品等。
2、员工离职时,应明确告知并安排其进行工作交接。
3、规范管理流程,谨防员工养成来去自如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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