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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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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

“背靠背”合同模式作为一种降低付款义务方的资金成本、分散经营风险的手段,是否真的能保障付款的安全?“背靠背”条款有哪些风险?”背靠背”条款的风险如何防范?本方就此展开讨论。

一、什么是“背靠背”买卖合同?

“背靠背”买卖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买卖交易模式,这种交易通常存在三方交易主体,即上下游、中介。交易中共存在两份买卖合同,其中上游与中介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中介与下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中介同时受两份合同的约束,上游与下游不直接进行交易。

“背靠背”交易模式在实践中虽得到广泛应用,但目前它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对背靠背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希望对我们的实践有一定的帮助。

二、“背靠背”条款的一般模式。

“背靠背”交易的付款条款一般设置为:中介方以其获得其与下游合同中的款项作为支付上游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这种合同条款在实务中大量存在,习惯上称为“背靠背”付款。

  三、“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

“背靠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合同订立的情境、目的等综合考量。

(一)“背靠背”条款有效,中介方未怠于催讨款项视为中介方与下游付款条件未成就。

  案例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例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中介公司是否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速到期视为中介公司对卖方公司的付款条件成就。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其中约定案涉款项即第三、四笔款项付款条件系案外买方单位付款后中介公司才向卖方公司付款,现根据中介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其进行沟通且就买方单位提起诉讼催款,虽然卖方公司不予认可通过中介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其未怠于履行催款等义务,但在中介公司已经提举证据的情况下,卖方公司未提举其他反证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怠于履行催款义务的行为,故本院对卖方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采纳中介公司未怠于履行向买方单位催款等义务的主张。本院认为卖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二)“背靠背”条款有效,中介方怠于催讨款项不能阻止中介方与下游付款条件的成就。

 案例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例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卖方公司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材料合同(乙种本)》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民事行为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卖方公司提供的《材料合同(乙种本)》《送货单》《工程结算单》等证实,中介公司欠付专访公司85%以内的货款208,155.45元,且中介公司对该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货款的付款条件在中介公司向买方上报结算资料后业已成就。中介公司根据“以上款项待买方资金到账后办理”之约定,辩称向卖方公司“背靠背”同比例付款的意见,显然并不能成立。本院注意到,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0日竣工,中介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方与买方完成结算,中介公司存在怠于上报结算并催讨工程款的行为。该行为不能阻止卖方公司向中介公司主张85%阶段款条件的成就。

(三)“背靠背”条款有效,但应兼顾给付货款的合理期限。

案例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履行至今近三年的时间,中介公司未能给付相应货款,即使背靠背的付款方式成立,亦应以各方守约为前提,且应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给付货款的合理期限。中介公司因业主方没有投运、调试、验收而拒付相应货款,致使中介公司与卖方公司相应货款给付成为无期限,此与法律相关规定相悖。况且案外人业主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能约束其双方,与卖方公司无关。中介与卖方公司之间的合同是独立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不能因为“背靠背”的付款方式而突破合同相对性,更不能构成中介公司不履行对卖方公司给付义务的理由。在卖方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并依照合同适格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方不能投运、调试、验收,非卖方公司的责任,且中介公司与卖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依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审判决中介公司给付相关货款并无不当。

(四)“背靠背”条款因约定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无效。

 案例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例

 本院认为,《材料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卖方公司依约向中介公司供货达471,637.73元,中介公司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中介公司抗辩称应当按照中介公司实际收取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按相同比例支会卖方公司货款,本院认为该合同条款对于中介公司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均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卖方公司而言明显不公平,中介公司作为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并未作出相应的提示说明,况且中介公司亦自认案涉项目工程已经竣工且中介公司已收回大部分工程款,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背靠背”条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上述的四个案例可以看出,中介方使用“背对背”条款进行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付是不确定的,那我们应如何利用“背对背”模式呢?律师建议如下:

(一)合作之前,应对交易模式及上下游主体做好调查,尤其是对上下游的支付能力、诚信资质、交易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降低因上下游诚信度差带来的违约风险以及虚假交易风险。

(二)中介方应及时向上游催收款项,催款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必要时应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三)签订“背靠背”合同时,应避免付款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四)做为上游卖方应注意,当中介方无法支付款项时,付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上游卖方应尽量要求中间方披露下游买方相关信息,同时在合同签订前期对下游买方做好尽职调查。如果可以,尽可能下上游买方、中介方签订三方付款协议。

        结语:

      “背靠背”条款做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不当然有效或无效,“背靠背”条款如能合理利用,对于分散商业风险、促进交易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背靠背”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积极谨慎对待,避免陷入合同难履行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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