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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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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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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当谨慎处理

一、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已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双方《自愿离婚协议》,李四应协助张三办理房屋、公司股权及车辆的过户手续。张三须支付李四158万元,第一次支付8万元,余款在李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张三已向李四支付8万元,但李四未协助张三办理过户手续。张三诉讼请求:1、深圳市XX区102房屋、深圳市XX区XX街道3501房、3502房、3503房、3504房归张三所有,李四协助过户至张三名下;2、李四持有的深圳市XXX科技贸易有限公司6%的股权、XXX有限责任公司0.73%的股权、XXXXX有限公司10%的股权归张三所有,李四协助过户至张三名下;3、粤B×××××轿车归张三所有,李四协助过户至张三名下;4、李四承担诉讼费。

李四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李四收到张三8万元后,并非故意不协助张三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因为身患××疾病没有精力履行相关义务。

经审理查明:

二、律师说法:

张三、李四双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张三已按约定向李四支付8万元,李四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张三办理涉案房屋、车辆及公司股权的过户手续。

    三、法条链接: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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