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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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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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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子女姓名,是否构成侵权

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子女姓名,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龙某与王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叫龙某某。后龙某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由法院判决离婚,龙某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其父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王某再婚后,龙某某随其母和继父高某一起生活。龙某发现龙门某某的被更改为高某某,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恢复其子原姓氏。
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且与其共同生活,为了生活的方便,有权利变更孩子的姓名。
   第二种意见:被告侵犯的是孩子的姓名权,原告应以龙飞凤舞某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律师认为:原告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起诉。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作为表示自己、辩认他人的符号,总与某个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姓名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表征。姓名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并非法使用的权利。结合本案,可以得出,在龙某某出生之后,他即享有自己的姓名权,是姓名权关系中的权利的主体。但由于龙门某某年纪尚小,案发当时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部分: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侵害姓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即对公民行使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予以干盗用、或冒用,阻碍公民对其姓名权的行使,都构成侵害姓名权。2、加这害人的故意,即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3、损害后果。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通常体现出一特点,也即损害事实以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为满足,不必具有特别的损害事实。受害人也无需证明侵害姓名的事实已为第三人所知悉。4、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以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父母一方若要改变未成年子女姓氏,需同另一方协商,否则就是侵犯了子女的改名权。本案中被告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就擅自为共同生育之子更改随继父姓,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行为并已经形成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了对龙某某姓名权的侵犯。
   那么龙某在此案中是否有其自身的利益?如果有,他又是一种什么样的身份?享有什么样的利益?本案中,龙头某作为一个父亲,他有自己的利益。父母这一身份,本身就包含了两位一体的权利义务。父母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心抚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这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若是从另一侧面看,这些义务同时赋予他们一些权利,比如财权管理权、法定代理权等。这些权利,在民法上称为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子女与生俱来并且永续性处于其中的权利。父母行使亲权子女得以抚养教育而长大成人,使未成人人格完满,同时亲权人与子女进行的情感联络,亲情滋润着人格。亲权使亲权人享有来自未成年人子女的情感利益,亲权不仅意味着物质上对子女的供养,同时也蕴含着情感上的相濡以沫。
   本案中,虽然平时龙某不和龙王爷某某在一起生活,不是龙某某事实上的监护人,但龙某仍然是龙某某的父亲。作为亲权人,他仍然享有对龙某某的亲权利。姓氏是用以表示家族系统的,被告擅自改变其子姓氏,严重伤害了龙某的感情,侵害了龙某的亲权利益。由此,龙某与龙某某的姓名权之间已经具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龙某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父母一方擅自改动子女的姓氏,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子女原姓氏。蓝某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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