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婚姻家庭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一、律师观点

实践中,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在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下,擅自决定终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有些男性据此以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事实上,妻子单方终止妊娠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丈夫以此为由起诉女方,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基于生理结构和分工的不同,妻子为了妊娠、分娩,无论是在人身自由方面还是身心健康方面都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育子女成长通常也会付出更大的牺牲。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因此,为维护妇女权益,法律将生育权内涵扩张至不生育的自由。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尤其是丈夫有生育意愿而妻子无生育意愿的情况下,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该规定的基础即在于妇女享有生育决定权,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因此,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丈夫当然不享有损害赔偿权。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4年年初,李某、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农历2014年正月初六订婚,2014年11月13日在鲁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曹某在外打工,李某随曹某共同生活,因曹某前女友到其家中,与李某发生争执。2015年5月20日,李某返回平顶山老家,2015年5月26日,李某在怀孕三个月后,未与曹某协商,在河南省叶县人民医院进行药物流产,2015年5月27日,李某以与曹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与曹某于2014年1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已失效)的有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婚姻。《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曹某愿意生育孩子,而李某未与曹某协商私自使用药物流产的行为,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产生争执后,李某在没有征得曹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终止妊娠,李某对此事的处理上缺乏理性,给曹某及家人造成伤害;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曹某为结婚亦花费较大,法院据此酌定李某返还曹某彩礼款38,000元。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例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由于法律条文内容未作改变,裁判思路是一致的。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生育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本质上不是侵权而只是双方就生育权发生的冲突。夫妻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须双方共同行使。夫妻双方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体贴,充分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不得将自己一方的意思强加于对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夫妻一方因生育问题提起诉讼,主张生育的丈夫对于擅自终止妊娠的妻子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法院均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确实无法消除分歧的,当事人可通过离婚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